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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高职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与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等。

第八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需的有关经费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环境保洁、校园安保、宿舍管理、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阶段性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需设立固定岗位的,原则上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前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求表》,将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拟定各用人部门的岗位数及岗位类型,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岗位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增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固定岗位的由资助办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临时岗位须提前提出申请,报用人部门领导及学生处领导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临时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的审核、备案。如未经申请批准或未按审批意见自行使用临时岗位的,由用人部门负责支付学生工作酬劳。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各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招聘工作。临时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勤工助学活动相关文件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二)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核。

(三)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四)指导各学院及各用人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各用人部门的职责是:

(一)用人部门须指派专人对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管理,并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考核、考勤。

(二)用人部门须积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三)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文明礼仪、工作技能等培训。指导老师应以身作则,做到岗位育人。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十九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教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相关档案由用人部门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在平时生活中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四)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核定通过的岗位,在学工系统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通过学校勤工助学招聘信息网进行线上申请。由辅导员、用人部门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上岗,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开始计薪。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学生通过双选会与用人部门初步达成聘用意向。未参加“勤工助学双选会”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勤工助学招聘信息网申请。

(四)如因学生中途离职或增加岗位而需要补充招聘学生的,用人部门需填写《勤工助学退岗名单及空缺岗位招聘登记》,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通过勤工助学招聘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供学生线上申请,由用人部门自行安排面试,面试通过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线上审批后上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质量考核及酬劳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环境保洁岗位、校园安保、宿舍管理、学生工作助理、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勤工助学监督助理等岗位考核按照《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勤工助学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用人部门每月对管理的各类岗位进行考核,当月考核不及格的岗位,由用人部门指导老师组织约谈,一个月内整改完毕。校级监督岗对用人部门监督岗的工作执行情况,部门的问题整改情况及师生满意度进行监督管理。用人部门考核不负责、弄虚作假或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及格,取消该岗位本年度勤工助学评优资格,学校酌情考虑删减该岗位人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二十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1.校园卫生岗时薪20元/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薪酬。每月工作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2.其他校内固定岗位时薪12元/小时,每月工作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3小时,月薪不超过396元/人;

3.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寒暑假期间适当调整;

4.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才可以发放相应的工资;

5.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作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如遇政策性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7.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如有调整,按学校最新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实施。

(二)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长少于33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长计酬。酬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2.校内临时岗位酬劳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3.寒、暑假酬劳于每学期开学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三)校内各用人部门需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如遇假期顺延)及时在学工系统申报学生工资。第5个工作日将纸质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考勤表》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支付单》,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此为根据,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四)如因用人部门延误未及时报考勤表及支付单,造成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不能及时或足额发放的,由用人部门负责,并向有关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如有发现学生谎报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个人各项评优资格,裁减用人部门50%的岗位数。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岗位设置,并上报学校。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资助办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部门)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不在勤工助学岗位的范畴。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传销,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该岗位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如出现以下情形,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的;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调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过的;

3.利用勤工助学所得挥霍浪费,不听劝告的;

4.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章 教育管理与总结表彰

第三十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 每学年结束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评选出在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比例不超过参加勤工助学总人数的20%。

第三十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根据管理办法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执行过程中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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